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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七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时间:2017-10-22 00:53 作者:合肥七中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一、“三重一大”内容及范围要求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内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落实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研究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和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分配办法;研究通过提请教育局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的范围主要包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干部管理措施,研究并决定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整、表彰、奖惩;按照教育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校人事安排和教职工工作调整;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需向上级报告的特殊情况下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主要包括: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大额度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安排方案;研究决定需向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对事关学校的重要合同的审定;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研究制定、调整职责范围内的经费收入、支出预算;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财政大额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研究决定一次性采购金额较大的办公设备、用品采购方案,以及一次性开支金额较大的会议费、接待费支出方案;研究落实经上级批准但未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使用大额度资金的事项。

“三重一大”具体事项,由学校每年根据工作实际,经集体研究确定。确定后,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内容的一部分,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二、坚持党组织集体领导制和校长负责制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不能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制度

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通知班子成员。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实行民主讨论后集中决定制度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学校党政正职在听取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并汇总大家的意见,提出决议方案。对意见分歧较大且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重大问题查清后重新制定方案和充分酝酿,再讨论决定。

五、实行程序记录办法和会议记录签字制度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议题表明态度。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干部人事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形成会议纪录,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并及时通报,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记录人员应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逐一如实详细记录,对不同意见应特别载明。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逐个签字。

六、坚持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一般应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法律或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凡涉及到有关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切身利益、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等特别重大的问题,领导集体研究后,必须召开教代会表决通过,并按相关要求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