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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管理惩处条例

时间:2013-12-29 17:43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校纪管理惩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国强校园秩序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仅限于本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在需要惩处时,坚持以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从宽的原则。

第二章 惩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违反校纪管理行为的惩处,分为下列三类:
(一)通报批评。
(二)处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三)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校纪管理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反校纪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六条 违反校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直至免予惩处: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又能主动承认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珠可以从重惩处:
(一) 勾引外校,社会闲散人员来校惹事生非的。
(二) 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 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校纪管理的。
(四)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 屡教不改的。

第三章 违反校纪行为的惩处

第八条 扰乱课堂纪律,严重影响教学,不服从管教的,给予通报批语或警告处分。
第九条 无故旷课一天的,通报批评;无故旷课累计一周的,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的,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条 侮辱他人人格,或者捏造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勾引校外人员干扰教学秩序,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惩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携带铁棍铁链、管制刀具和其它凶器进入校园,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惩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公共财物,校园设施,污损墙壁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说者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抽烟或酗酒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由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认定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纪管理行为,受到惩处分后,但仍不思悔改,在原惩处的基础上作升一级惩处。

第四章 惩处权限和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校纪管理行为的惩处,除记过留校察看由校务会议批准,其他处分由保卫科会同政教处、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管理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定如有相悖,以国家法规和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由保卫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