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内公物管理规定
时间:2013-12-29 17:53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次
教室内公物管理规定
教室内的设施和所配备财物都是学校公有财产,是学校为同学们创造良好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公物完好率,延长公物使用期,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无偿使用,有偿维修”的原则,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教室内财物配备及设施:门窗及玻璃风钩、插销、门销、课桌椅(每人一套)、讲台、广播器材、电灯开关、日光灯及发光器、灯管、蒸流器、塑料桶、脸盆、扫把、黑板擦等。 二、学校方面:每学期开学前由总务部门负责一次性配齐或维修。开学第一天,班主任负责验收并与总务处签收《公物清单》。学期中总务处将对班级财产使用情况予以检查。学期结束再进行全面检查。 三、班级方面: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对同学们进行爱护公物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物,指导同学正确使用公物,表扬好人好事,杜绝破坏公物现象发生。 四、学生方面:自觉养成爱护公物的好习惯,树立爱护公物光荣,破坏公物可耻的观念,正确使用公物,制止破坏公物行为,维护学校公有财产安排。 五、维修方面:1、自然损坏:凭总务处条子送给有关部门维修。2、无意损坏:将由总务处根据损坏程度向损坏者收取维修费。3、有意损坏(或故意破坏)除由总务处向损坏者收取维修费外,并报政教处给予校纪处分。4、人为损坏公物,班级一时查不出损坏者,均由班级承担维修费。 六、奖励和处罚:学期结束,总务处负责向学校通报各班级公物使用情况。对公物管理较好的班级给予奖励100元,对管理不善、公物损坏严重的班级,除对损坏公物按价从100元中扣除外(超出部分由班级支付)并向全校通报批评。 七、本规定从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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