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校[2004]4号)
时间:2010-10-08 13:27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次
关于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校[2004]4号)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合教纪〔200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勤政、廉政的要求,力戒铺张浪费,反对形式主义。 第三条 公务接待要既热情大方,又节俭务实,切实做到有利于对外交往,增进相互间友谊,达到为学校发展服务的目的。 第四条 坚持对口接待的原则,一般接待来访人员由分管处室负责人报请分管校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 第五条 来访人员需要就餐时,由分管处室负责人报请分管校长审核,经校长知情并同意后由校长室或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口接待部门可安排2-3人陪同。就餐时,文明待客,厉行节约。工作日的中午本校陪同人员不得饮酒。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本校陪同人员共同支付。 第七条 接待来访人员一律不得用公款安排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不得用公款赠送贵重礼品。 第八条 接待来访人员之前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来访人员和本校陪同人员一律实行登记,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严禁先就餐后批单、只就餐不批单。 第九条 财务部门严格凭“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三单合一”规定),给予报销,否则有权拒绝。 第十条 公务接待情况是校务公开一项重要内容,每学期要利用多种形式不定期予以公布,接受教职工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校内其它文件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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