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七中关于职工结婚、生育等劳动保护的相关
时间:2013-12-29 17:54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次
(校[2006]1号)
各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维护我校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体现人文关怀,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特作如下相关规定: ....一、关于婚假: ....1、按法定年龄登记结婚者,男女职工婚假为3天。 ....2、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计23天。 ....二、关于产假: ....1、已婚女职工未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已婚女职工已满24周年初次生育的为晚育,晚育者延长产假30天。 ....3、符合上述两款之一者,若在产假期间已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 ....4、产假自请假之日起连同节假日一并计算。 ....职工在前两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三、关于哺乳期的考勤: ....为照顾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需要,特规定: ....1、产后上班第一个学期,不考勤、不签到、不发坐班费; ....2、产后上班第二个学期,减半考勤,上班或下班签到,发放坐班费的一半。从产后上班第三个学期开始,纳入正常考勤。 ....四、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合本规定。 ....五、未尽事项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国家其它属地法规办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校长室。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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