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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时间:2015-03-22 21:27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关系

  内容摘要: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的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体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人类历史上,为了实现社会秩序化,不同社会曾经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但从总体上看,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不外四种:神治、德治、人治、法治。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非常重要。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手段。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治国体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中华民族的复兴强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的历史渊源与科学内涵。

  法治是依照法律治理社会、管理国家。法治并非起源于现代,而是古已有之;法治也并非是西方的特产,在非西方社会也有典型体现。但法治的概念,古今不完全相同,东西方存在着差别。

  在中国古代,最初法只是礼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以祭祀与战争为源头的法律,一方面格外重视刑罚,重视镇压手段的完备,这就造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刑罚制度的格外发达;另一方面,法律格外重视家庭伦理关系,重视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在总结夏、商、周三代礼治和秦朝法治的基础上,中国传统法律逐步找到了礼与法的最佳结合方式,即以礼作为法律的精神或灵魂,以法体现礼所提倡的人伦道德。

  中国古代史上法治思想的发展有两次高潮。

  第一次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法治理论的出现和完善。法家在强调君主专制的同时,也强调君主应致力于完善法治,并“缘法而治”,以法治国。法家认为,法治具有传统礼治无法比拟的公正性,法是国家颁布的准则,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公”利,具有公开、客观、公正的特点,韩非即给法下了这样的定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公开,使“万民皆知所避就”,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法家还认为,法治比传统礼治简单易行,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治理乱世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法家法治理论在春秋战国形成并为各国君主所接受,统治者认为法治可以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法治思想为当时各国的变法运动和秦王朝的最终统一奠定了理论基础,对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次是经过两千多年的演变、沉默之后,到明末清初法治主张重新被一些敏锐的思想家提出,这时期的法治主张与春秋战国之际法家所宣扬的、服务于君主专制、国家统治的法治理论迥然不同,这一时期的法治主张变先前的“一家之法”为“天下之法”,强调国家治理君权削弱,教化流行,制度简化,人的素质提高,已带有近代民主思想的色彩,是中国近代思想启蒙之端。

  在近代以前的世界中,先人们十分重视规则。华夏民族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思想家们就已经相当全面地研究了法律、“以法治国”以及“为政以德”的问题。我国古代的政治家也早就开始“铸刑鼎”(公元前536年)和制定《法经》(公元前4世纪)了。古代印度也早在公元前1世纪左右就出现了关于人们行为规则的《达摩法典》。两河流域的苏美尔文明以强调技术性规则为其显著特点。早期的犹太教和伊斯兰教都特别突出规则的重要性。关于法律和法治,西方古代思想家有自己独特的思考。

  在古代希腊社会,作为统治或管理模式的治理理念是针对人治理念而提出来的,而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是古代希腊思想家的重要主题。公元前7-6世纪,古希腊就已经出现了“人治不如法治”的观点,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都对法治理论作出了自己的阐述。亚里士多德曾说:“为政遵循法律,不以私意兴作”。如果说古希腊人对于法治在理论上做出了重要贡献,那么,古罗马人更多的是将法治的理论付诸实践,从制度上提供了依法办事、尊重法律权威的管理模式,纵观中世纪的西欧,我们发现有两种人特别要求法治,他们是法学家和教会学者或宗教学家。他们力主法治,强调国王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利用法律限制国王权力的主张推动了中世纪西欧法治意识的发展。

  至十九世纪,英国法学家戴雪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戴雪因而被普遍认为是西方近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伴随着世界性的现代化潮流,发轫于西方的现代法治开始广泛传播。西方现代法治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价值多元的文化密切相关,成为西方现代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主要治道,也对中国法治的发展给以深刻的启示。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我们的祖先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方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理论和经验,其中包括法治的理论和经验。特别是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于思考治国之道,颇有教益。自汉以后,中国虽然选择了德治之路,但是,法律一直作为治理社会的辅助机制。一部唐律,作为我国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把统治阶段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出来。

  1840年以来,在致力于抵制外虏、富国强兵的救亡图存的抗争中,于独尊器物技艺的洋务运动受挫之后,一些有识之士便将目光转至“变法”改制。于是,建构现代法治便成为中国现代化的主要议题之一,许多志士仁人为此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先是中体西用的法律改革,后是以大量引进西法为特色的政治建构。然而,由于外患内乱,兵连祸结,法治命运多舛,几起几落,时断时续,终未能获得稳定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实现了国家统一,法治又获得了发展的和平环境。但是,由于长期人治传统的潜在影响,加之来自前苏联政治模式的影响,法治并未被放在应有的位置上。20世纪50年代刚刚起步的法治,便因众所周知的原因付诸东流。

  文革结束后,人们从人治的梦魇中醒悟过来,开始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保守封闭的状态转向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依赖人治转向倚重法治。人们意识到,面对中国独特的法治背景、条件和环境,盲目模仿、照搬西方现代法治模式无疑是死路一条;完全求诸传统法治似乎也不够现实;而实现法治的超越创新也并非易事。现实而理性的选择应是以开放的心态,立足本国现实,借鉴古今中外关于法治的一切有益的理论和经验。

  邓小平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江泽民同志也曾先后提出要“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观点,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写进了宪法修正案。从此,中国法治建设走入了正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一个基本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基本的方略,具有十分丰富的科学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实行法治,排除人治,就是实行大多数人决定国家事务的民主政治,排除极少数人垄断国家权力的专制政治。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存在和运动方式,民主制度是法治的合理内核。

  依法治国,就是通过法律构造国家机器,划分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界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确立公民与团体、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分配各种社会利益等。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联络各种社会关系的一张网,一切政党、团体、机关和个人,都好比法治之网上的一颗结。每一群体和个体的活动,都必须在法治网络上进行,其释放能量,对外界施加影响,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并以不破坏法治网络为限。法律作为国家最高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任何规范都不能与法律相冲突或凌驾于法律之上。换言之,法律规范是最有强制力的规范,是适用范围最广的规范,是最具尊严的规范。

  依法治国,就是有效地限制和监督国家和集体的权力,逐渐地扩大公民个人的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和历史归宿。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从历史经验看,只有成功地限制国家的权力,才有可能保护好个人的权利,才能有真正的法治可言。

  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既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又是依法治国的客体,或者说都兼备主客体的身份。依法治国的主客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分离,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只享受治理他人的权力而不承担义务的责任,也不可能仅仅作为被治理的对象承担所有的义务而不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依法治国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平等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一切主体一视同仁。二是公开性。国家机关所有涉及公众事务的活动,除了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不能公开者外,均应为公众所知悉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活动,只要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对国家或社会的有关部门来说,也必须是公开的,有关部门也有了解、监督的权力。例如,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公民个人或法人的收入,国家工商税务部门就有了解、监督并依法征税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借口是个人或法人的秘密而对国家保密。三是应当性。依法治国最终表现为一种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建立起来的公正合理的秩序,任何社会关系的主体,不仅做什么都要有法律依据,而且怎么做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了解法治的历史渊源,明确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对于我们积极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有深刻的指导意义。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问题,我们必须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

  二、以德治国的历史渊源与科学内涵。

  道德概念,在我国古籍中由道和德两个词所组成。“道者,路也”,古人主要是指事物变化运动的规律和做人的道理,也即一种原则;“德者,得也”,指实行原则有所得。《荀子·劝学篇》指出:“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意思是说,如果一切都能按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最高境界。

  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共同体中,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极其简单,氏族成员通过自发的交往互动形成道德规则。一些规则经反复适用,成为习惯。氏族成员对这些习惯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心领神会,严格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讲,氏族社会奉行的主要是道德秩序。后来,随着国家的产生,社会关系复杂化,社会组织等级化,社会利益关系多元化,社会冲突尖锐化,调整人际关系的社会规则开始分化,法律、命令和政策等从道德规则中分化出来,德治秩序开始瓦解。然而,德治并未从此终结,在后来的社会发展中,某些社会基于特定的传统和特殊的情境,仍把德治奉为主要治道,由汉至清的中国古代社会,奉行的便是德治秩序。

  我国古代儒家创始人孔子最早提出“德治”思想,它是针对所谓“政”治、“刑”治思想而发的。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用“道德”引导、教育人民,并用“礼义”规范人民的行为,人民崇尚道德,怀有羞耻心,知所尊敬而自觉遵从行政、命令;用“行政”引导、指示人民,并用“刑罚”来统一他们的行为,人民害怕违法,幸免于罪,但因缺乏道德自觉,不知羞耻。孔子强调了道德、礼义的思想教育对治理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和优越性,在他看来,这样治理国家,管理人民比之单纯用行政、法律手段要优越,它能使人民更好地自觉遵守政府的法令,并提高人民的思想素质。

  要实行“德治”,在上的统治者、管理者必须首先“自身正”,自身首先能遵守道德、律令,对人民起率先垂范作用。孔子列举了在上者许多感化、示范行为,如自身要“庄”、“孝慈”、“举善而教不能”(见《论语·为政》)等;强调统治者“好礼”、“好义”、“好信”,对人民实行“宽”、“惠”的政策措施,则“民易使”,莫不“敬”、“服”、“用情”,真正思想上依赖在上者,这样,就必然会出现“近者悦,远者亲”的政治局面。

  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其“以民为本”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德治”的目的和任务,对孔子“德治”思想是一个重大发展。孟子指出:以德服人,使人心悦诚服,以力服人,则仅能使人表面屈从。“德”和“力”二者,前者显然具有优越性。

  至宋代,程朱理学更明确用“公”解说儒家思想核心的“仁”,强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要“公开”、“公平”。

  归纳起来说,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中,儒家的“德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谓“有道德”,就是注重“修身”,即随时随地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在家庭中,要孝敬父母;在孝敬父母的同时,还要“推己及人”,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应当帮助他人和关心社会,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

  第二,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即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的老百姓。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及“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十分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认为人们只有有了“羞耻之心”,才能从内心中构筑起抵御一切诱惑的坚固防线。

  第四,强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运用道德激励的方法,通过道德教育,使道德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孔子说的“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强调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化和激励作用,强调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的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两千多年来的封建统治者大多崇尚儒家的“德治”。不少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缓和社会矛盾,积极推行“德治”。唐太宗李世民提出了一整套“为政以德”的统治谋略,励精图治,纳谏任贤,轻徭薄赋,改革吏治,继承和发展了古代德治思想,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成就了空前繁荣的“贞观之治”。再如“文景之治”,汉武帝中期,唐玄宗开元、天宝,清康熙、乾隆等几个“盛世”,都可谓“德治”效果的明证。

  但必须看到,我国传统的德治思想中总体上是打着封建社会的深深烙印的,其德治也是服务于封建统治阶级的。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之科学分析,批判地继承,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治国方略。在2001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首次明确提出了将“以德治国”作为我国又一基本治国方略。

  “以德治国”同样具有十分丰富的科学内涵,坚持“以德治国”就是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

  “以德治国”必须从严治党。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党的性质、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党肩负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党始终坚强有力,治国必会正确有效。”因此,实施“以德治国”,必须首先“以德治党”。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党内出现了一些严重违背共产主义道德和行政伦理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中违纪违法、腐化堕落案件时有发生,有些案情之恶劣,涉案人数之多,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所没有过的。对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特别是腐败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所应采取的负责态度。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的政党,要做到永远不脱离群众,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自觉地坚持不懈地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道德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以德治国”必须从严治政。实施“以德治国”,就必须坚持“以德治政”。政府一定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并把廉政放在第一位。没有廉政,也就谈不上勤政、务实、高效。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政府的根本职责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从政是最起码的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和每个工作人员,都要做到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辜负人民的殷切期望。反腐倡廉,严抓管理。通过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以德治国”必须加强行政伦理建设。行政伦理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他律性特点来说,需要加强行政伦理的监督机制建设。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对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监督。”这几年查处的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大多数是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案件牵带出来而获得线索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对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的监督软弱乏力。这里面的突出问题,就是还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越是高级公务人员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们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加强事前防范。努力做到公务人员的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延伸到哪里,相应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从自律性特点来说,需要加强行政伦理的养成机制建设。概括地说,就是要加强行政伦理教育与修养。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表明,行政伦理的养成大体要经过三个阶段:一是以履行行政义务为核心的道德他律时期;二是以履行行政责任为核心的道德自律时期;三是将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心、行政纪律、行政技能、行政荣誉、行政作风等融为一体,将行政他律与自律有机统一起来的行政人格形成与完善时期。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人格的力量很重要”,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把真理的力量和人格的力量统一起来”。这应该是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道德修养的目标。

  “以德治国”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是实施“以德治国”的最广泛的社会道德基础。在实施“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引导广大公民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德治国”,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抑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团结和引导亿万人民积极向上,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

  “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邓小平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晶,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大力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推动社会进步,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一般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以及行为规范的重要手段。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容。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养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要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但二者各有其特点、地位和作用。

  首先,两者的本体统一性不同。法律的本体是统一的、唯一的,即一国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评判标准、法律尺度与幅度、法律规范内涵、制定主体、执行主体等都是统一的,不是多元的。而道德则不同,它没有一个全国或全社会的统一规范,而是有多少阶级、阶层、集团、行业、群体,就有多少不同主体的道德规范。虽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规范中占有主导地位、发挥主旋律作用,但不是唯一的道德规范体系,还存在别的非主导的道德,呈现“一主多元”的状态。

  其次,两者的依据及其实现方式不同。德治的依据是道德,而道德对于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实现,是由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个人内心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来实现;法治的依据是法律,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通过外在的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尽管社会主义国家里,法律的实施可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但仍然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为后盾。

  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法治所调整的是那些对统治阶级来说,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但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有些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就不可能通过法律关系来解决;德治的范围则要比法治广泛得多,几乎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如人们的思想、品格、行为和动机等。

  第四,两者的发展趋势和结局不同。道德是社会现象,法律是历史现象。道德伴随人类社会而始终,法律原部分发端于道德等一般社会规范,后因国家结构的强化而日益同道德分化,并将随社会机制的强化、国家职能的弱化而最后随国家的消亡逐渐溶入一般社会规范,其中大多将为社会公共道德所代替。

  简言之,法律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依法治国,避免了随意性、任意性,保证了国家社会生活有秩序进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价值判断,依靠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来维系。对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来说,法治和德治都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法治和德治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首先,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的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其次,道德也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就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和强制性。立法者为了尽量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较大的适应性,制定有关条款时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以便让执法者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处理。这样,执法者的素质、思想道德,就对执法的状况与效果起着直接的影响。

  再次,道德还是守法的基础。在一定的社会里,思想道德水准高,公民的守法自觉性也就高,反之也就低。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是法律效力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在标准,公民的自觉遵守与对违法者的强制性制裁才会成为现实。一句话,一切社会规范莫不以道德为基础并受道德规范的制约,法律也不例外。

  近代著名法国法学家狄骥说,“从整个社会规范来说,包括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则构成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许多社会学家认为,法律规范是最低的道德要求,道德规范则是最高的法律要求。由于道德和法律分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因此二者的功能是互补的,产生了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独特效应。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国家是单凭道德或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中国古代的人治其实也是德法兼施的,只不过是“德主刑辅”罢了。中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朝,统治者一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以“正家”、“定天下”;一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不仅把统治阶段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近代以来的西方法治,由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互分离,在市民社会层面,除了以民商法律等调整社会关系外,同时以“基督教文明”等宗教和社会基础道德来调节社会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尤其要讲求威信并行、德法相济。国家建设的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其间就包含了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包含了道德和法治。我们要建立一种合法有序、公平合理的理性或德性社会,就要一手抓普及道德教育,一手抓法制建设,道德与法律并行兼施,这样不仅可收互进互补之效,而且可获相得益彰之果,这无疑会加速理性社会的建设。

  我国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既加强法制建设,又加强道德建设,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成绩显著,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道德建设则明显滞后。这期间我国虽多次进行过全国范围的“严打”斗争,但各种严重的犯罪仍居高不下。如果仅靠法律,忽视道德建设,显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严打是必要的,但只有发展经济,把人教育好,才是社会治安的治本之道。他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这话实际上道出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既重法治,又重德治,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实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一要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构的广大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形成一个道德示范群体,以增强民族凝聚力;二要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思想道德体系,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加强对群众的道德、法制教育,是实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最广泛的社会基础;培养群众自觉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的精神,加强社会公德建设,是实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一个联结点。

  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关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社会控制的两个手段,既互相区别又相互联系。

  第一,法治必须要发挥德治的作用,需要德治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德治是法治的基础。从一般意义看,任何法律规范既是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的规定,也是立法者对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所以,法治必须以德治为基础,如果失去这一基础与价值判断相冲突,法治就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任意专横,使法治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法治的指导思想是党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但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同样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必须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相适应。当社会主义道德内容丰富发展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必须相应的推进,对原有的法律或修改或废除或重新制定。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其次,德治是法治的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广大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因而人们违法犯罪的根源就只能是思想堕落,道德败坏。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可以使全体人民明确是非、善恶的标准,自觉按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去处理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而且,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人们严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所以,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使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由外在约束逐渐转变为广大公民的自我约束,这是保证法治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精神力量。

  再次,德治是法治的补充。正如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一个过程一样,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也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由于客观原因,社会主义法治不可能一下子就达到完善的地步。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是复杂多变的,社会主义法律也不可能将它们全部概括无遗。因而,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存在法律暂时还没有涉及的一些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任其发展,势必对社会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影响,对那些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制约和调整,形成社会的道德秩序,来弥补法律规范在这些方面的暂时空缺。所以,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仅仅依靠法治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德治的补充和支持。

  第二、德治必须发挥法治的作用,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辅助。

  首先,法治是建立和维护德治的有力保障。由于社会主义法律集中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是广大人民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因此,社会主义的法律必然要把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任务。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总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予以承认,使之成为人们的法律义务。当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成为法律规范后,就意味着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这部分内容有了道德、法律的双重保障,因而更有力地保证了它们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更好地实现。

  其次,法治是实现德治的辅助手段。由于社会主义法律深刻地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所以,法治包括法的创制、实施和法制教育等,都必然会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平和道德觉悟;一部新法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政治经济的客观规律,而且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因而,每一部新法的制定、颁布,就帮助了人们建立和提高社会主义道德意识;从法律的实施过程看,当有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时候,对于道德要求来说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从而宣传了社会主义道德;当有关国家机关表彰奖励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群众中树立起贡献突出、道德高尚的典型,作为人们学习的榜样时,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较大面积地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直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

  德治与法治,就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有着不可或缺、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确立“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思想,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经过了一番曲折的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首先明确提出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1999年3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从全党意志转化为全国人民的国家意志,从而确立了国家根本法的法律地位和法治保障。

  与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和确立的过程相似,德治和以德治国的理念的提出,也是经过长时期的酝酿过程的。上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强调两个文明一起抓。九十年代以来,江泽民不仅强调两个文明的建设、“四有”新人的培养,而且根据跨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的需要,先后提出“三观”教育、“三讲”教育、“三个代表”教育以及从严治党、从严治干等一系列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要求。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思想,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

  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就是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通过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在全体人民中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维护、实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平。德治搞好了,可以推动依法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中国历史上,很多人都主张儒法并用,就是思想教育手段和法制手段并用。西方发达国家搞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们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也有一套资本主义的市场道德规范。我们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的市场道德规范。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明显加强,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可喜变化。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复杂的国际国内条件下,民主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都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不会改变,在对外开放过程中,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必然乘隙而入。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也必然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文化生活带来多样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法则也容易侵蚀到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的精神领域,引发见利忘义、权钱交易,导致国家意识、集体意识和互助精神、奉献精神的减弱。结合新的历史条件,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在继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维护稳定的迫切需要,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正确方向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归根到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靠法治才能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宏观调控。但必须看到,市场经济的主体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和利益实现上的依存与互利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内在矛盾,因此,市场经济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经济上可以激活效率,创造巨大的财富,在道德上,既具有原始的市场公正的天然性,也因这种天性而导致日益扩大的弱肉强食和贫富差距。当前社会的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收入差距呈现拉大的趋势,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导致的唯利是图、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欺诈行为屡禁不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党员领导干部中违纪违法、腐化堕落案件时有发生。规范市场秩序,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惩治腐败,要靠法治,也要靠德治。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应该是德治经济,靠德治来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规范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五、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实现。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已被确定为我国两个基本治国方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发展市场经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国家强盛的必由之路。

  厉行法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需要法律来规范、调节、监督;良好的宏观管理体制与成熟的市场机制需要法律相契合和衔接;生产、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制约;在国际经济往来中,更要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及条约办事,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后,各种经济活动不仅要受国内调整,也要受到WTO规则的制约。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以德治国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滞后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尖锐矛盾造成的信仰危机和道德危机,兼“治”民德与官德,提高全社会的道德素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把法治落到实处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首先,要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紧密结合,应当成为我们治国的基本方略。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道德素质,使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应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同时,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

  其次,既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坚持在治国的政治环节上,法律至上,以法律的确定性、普遍性、唯一性决定法律作为治国的根本依据。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围绕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有机联系起来,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和发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

  第三,必须在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的同时,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实践。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大力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开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精神,知难而进、一往无前精神,艰苦奋斗、务求实效精神,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精神的教育,弘扬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加强教育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第四,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深入扎实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全体人民中广泛开展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反对迷信愚昧、抵制各种歪理邪说的健康气氛,不断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精神风尚。

  第五,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国家的治理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统一进行的,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使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身体力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依法行政,以德行政,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做个好公仆,成为全党的表率,党员以德示范,做个好公民,成为全社会的表率,才能带领群众成为合格公民,才会形成治国的良好基础。因此,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是实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关键所在。

  我们应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法治、德治并举,通过国家法治的强制力和德治教化作用的软约束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行相济、标本兼治,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杨开仁